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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公务出差携妻旅游,这种行为可不对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9日 18:56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曝光了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六盘水市水城县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审判员万某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等问题。通报显示,2017年7月,万某在带队到贵阳以及四川广安、雅安办案期间,私自回息烽(贵阳市辖县)老家探亲,并携其妻一同前往四川,途经乐山市时到乐山大佛等风景名胜区游玩,违规公款报销费用8570元。2018年12月,万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公款旅游,万某这是又玩出了新花样。而从近来通报的典型案例看,公款旅游还出现了一些隐形变异形态。

——有的声东击西“打掩护”,通过改变公务行程、延长差旅时间,借机绕道看风景。如2017年4月、11月,吉林省临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原主任高某借参加成都、桂林业务培训班之机,擅自赴重庆、武汉、北海等地旅游,并违规报销旅游期间住宿费3014元、差旅补助费2520元。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全部收缴。

——有的巧立名目“穿马甲”,打着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幌子游山玩水。如2017年12月,河北省武安市卫生教育学校副校长白某以考察为名,到四川旅游4天,旅游费用在原工作的卫生院报销。组织调查期间,白某退还了违规报销的费用。白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有的瞒天过海“搞变通”,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考察活动。如2018年5月,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原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任某违规接受某煤矿副矿长韩某安排的赴井冈山旅游活动,并由韩某支付相关费用共计约4000元。任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交违纪钱款。

——有的浑水摸鱼“搭便车”,旅行时携亲带友、招朋引伴,连亲友的吃穿住行费用也一起从公款列支。像前文中万某的行为就是个中典型。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全国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数及处理人数逐年递增,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公款旅游为何禁而不绝,还在不断隐形变异?主观来看,特权思想作祟、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少数党员干部奢靡享乐观念根深蒂固,手中一有权力便拿来谋私利、捞好处,于是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搞变通、打折扣,甚至顶风违纪。客观来看,一方面是制度上存在漏洞,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相关规定比较宽泛,公款旅游与公务差旅存在模糊地带,外出管理和财务报销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另一方面是执行上存在“宽松软”,有的单位出于“法不责众”的考虑,对公款旅游问题视而不见,或者接到反映也不去处理,个别领导甚至将公款旅游看作是为干部职工“谋福利”,从而予以纵容,导致一些人怀有侥幸心理。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事实上,针对公款旅游问题的整治早已展开。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就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公款旅游单列为一条,同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内容吸收进来;最新修订又针对性地增加规定了新的违纪表现形式——新版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外,《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更是规定了黄山、庐山等21个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对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进行“靶向施治”。当前,各地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公款旅游新问题新动向,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许多单位也更注重加强对公务差旅的行程监督及报销审核,以制度建设堵住漏洞……如此高压态势之下,再想搞“借壳游”“傍会游”“顺道游”那一套,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世界那么大,党员干部确实应该多去看看。但只有守好规矩,才能自由自在地拥抱诗和远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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